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苏州市市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  日期:2018-04-23    点击:1342  ] 【返回】

为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印发的《中国制造2025苏州实施纲要》、《关于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的若干措施》等政策措施,落实制造强市战略部署,实现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总体目标,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和统筹管理,将市经信委原有的五个专项资金进行整合,设立苏州市市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
    一、整合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
    根据市委、市政府历年工作重点,市经信委原设有市级工业经济升级版、市级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新型工业化、节能、去产能等五个专项资金,财政资金分散在不同的专项资金目录下,难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一是不利于统筹使用专项资金推进、落实市委、市政府当前重点工作;二是部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时间较长,少数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亟需修订;三是专项资金子项较多,个别子项使用范围和边界不清晰,不同专项资金容易形成重复和交叉,不利于财政资金的统筹监管和绩效考核,造成行政资源和资金的浪费。基于以上情况,有必要将五个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后统筹使用和管理。
    二、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范围
    根据发展需要,整合后的专项资金设立了制造强市专项、节能(循环经济)专项、去产能专项等三个主要使用方向。
    (一)制造强市专项
    1.自主品牌制造服务化转型示范项目
    支持拥有本地注册商标的制造业企业从主要提供产品向提供产品和服务转变,支持企业发展品牌经济。
    2.新产品产业化项目
    支持企业开发、推广新技术新产品。
    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
    (1)重点推进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创建相关项目;
    (2)奖励和扶持省、市两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助理信用管理师培训等信用建设相关项目;
    (3)鼓励和扶持信用信息应用和推广类优秀项目;
    (4)支持开展信用建设相关重点课题研究;
    (5)支持广泛开展各类面向社会的诚信教育宣传活动。
    4.中小企业发展项目
    (1)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面向中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服务的综合服务、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及“三农”服务;
    (3)促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4)企业家经营管理人才培训。深入实施我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计划,加快企业家队伍建设,推动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
    5.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首台(套)重大装备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示范项目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已具备产业化条件,建立较为完善的产品持续改进体系。
    6.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
    重点支持新能源、生物技术和新医药(含医疗器械)、智能电网和物联网、新型平板显示、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制造领域中市场潜力大、产品附加值高、创新驱动优、对当地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转型升级支撑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
    7.技术改造提升投资项目
    以运用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等改造提升现有产业为主要内容,以创新成果转化、工艺装备改造、品种质量提升为重点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采用高端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化控制系统、自动化成套生产线等高端智能装备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支持企业进行智能车间改造和建设。
    8.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对推动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发展的项目、企业和活动给予扶持。
    (1)培育发展我市工业设计产业,对优秀工业设计企业、优秀工业设计产品(方案)、优秀工业设计师,以及推动我市工业设计创新发展的第三方单位给予奖励或补贴;
    (2)着力推进现代物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苏州智慧物流体系,创新物流服务新业态,推动与先进制造业的融合发展,对智慧物流示范企业(项目),以及推动智慧物流建设的第三方单位给予奖励或补贴;
    (3)推动我市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单位的创新能力提升,做大做强;
    (4)支持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相关重点课题研究;
    (5)支持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相关的大赛、论坛、交流等活动。
    9.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
    (1)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开展各类国际、国内资质认证,加大软件产品研发,提升软件产品质量,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及开展联合创新;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做精;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的引进和培育,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园建设等;
    (2)支持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特色明显、产业化成熟度高、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品研发及产业化;
    (3)支持优化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发展、提升区域竞争力的课题研究和专题活动等。
    10.集成电路和物联网项目
    (1)支持用于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应用推广、测试验证等集成电路和物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做大做强,并对开展流片及测试验证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补贴;
    (3)支持集成电路和物联网产业关键技术和高端产品研发和产业化;
    (4)支持智能传感器、智能终端、物联网系统集成项目以及物联网技术在制造业等领域的应用示范项目;
    (5)支持促进产业发展、提升区域竞争力的课题研究。
    11.信息化建设项目
    (1)对获得国家、省示范的信息化项目(企业)给予扶持奖励;
    (2)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创新项目;基于先进信息技术集成的信息化服务和应用项目;面向生产性企业的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云平台、双创平台建设;两化融合示范园区创建项目;智能工业关键环节示范应用项目;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4G/5G等信息技术的示范应用;三网融合、宽带建设、集约建设、“企企通”等重点信息基础设施示范项目;
    (3)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化应用。信息资源社会化重点应用项目;列入年度“智慧苏州”重点推进项目;具有示范性、创新性、带动性的惠民信息化项目;促进生产性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重点示范项目;基于互联网+的在线服务内容、运行业态、商业模式等方面具有重大创新性的信息化项目;
    (4)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信息化五年发展规划项目;重大信息基础设施规划项目;信息化标准制订、前瞻性研究、信息化监测评估项目;支持促进信息化发展的课题研究。
    12.苏州丝绸(宋锦)振兴和传统工艺美术优化提升项目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有利于传承发展苏州丝绸产业和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做强丝绸品牌,扩大苏州丝绸和传统工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丝绸和传统工艺美术产业提档升级等项目。
    13.军民融合发展项目
    支持企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军工安全标准化证书和军工涉密业务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军民融合大赛;支持军民融合产业项目和军民融合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奖励;经苏州市政府认定的军民融合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新入户的军民融合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平台。
    14.入围500强、地标型企业奖励项目
    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入选“中国500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续三次获得地标型企业命名的企业给予扶持奖励。
    15.创新载体项目
    支持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建设,支持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建设;支持各类机构承担或参与建设国家、省和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16.支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建设、市场开拓等项目。
    17.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专项、工业强基专项、绿色制造等国家级重大项目的企业给予专项奖励。
    18.支持自主品牌大企业和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
    19.市委、市政府明确加快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项目。
    (二)节能(循环经济)专项
    1.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重点支持工业重点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实施(或以合同能源管理形式实施)的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配电变压器和电机更新及系统节能改造、半导体照明等节能改造项目。
    2.节能环保技术(产品)产业化推广项目
    重点支持节能锅炉(窑炉)、高效电机及拖动设备、余热余压利用装备、半导体照明产品、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装备等产业化、规模化建设项目。
    3.循环经济项目
    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开展废弃物资源化、城市污泥资源化、机电产品再制造等循环再利用项目;污染物削减(替代)、节水等资源减量化项目;煤炭高效清洁利用、燃煤窑炉能源低碳化改造、基础制造工艺绿色化改造等改造项目;全市工业循环经济、绿色制造等示范培育项目。
    4.鼓励淘汰落后的配电变压器、电机等高耗能设备。
    5.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示范项目。
    6.节能宣传和培训、能源审计、节能量审核、节能审查、能效之星、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或评价,以及节能考核奖励等节能(循环经济)相关事项。
    7.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奖励。
    8.市委、市政府明确加快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项目。
    (三)去产能专项
    完成市政府与各市(区)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考核书中下达的年度化解过剩产能、淘汰低端低效产能目标任务,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淘汰落后产能装备及落后产品的地区,经考核验收后按奖补办法拨付奖补资金。
    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调整的主要内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整合前相比,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是细化了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区财政部门、区经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二是明确专项资金申报对象应当符合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等条件。三是优化了项目申报和审核流程。四是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信息公开机制。
    (二)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是根据发展需要,专项资金设立了制造强市专项、节能(循环经济)专项和去产能专项等三个主要使用方向,并根据市政府规定,增加了军民融合发展、入围500强和地标型企业奖励、创新载体、获得国家级重大项目的企业奖励、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等内容。二是明确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三是明确专项资金实行跨年度预算安排,对当年申报项目完成评审的,原则上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当年使用资金并编入预算的,在当年安排支出。四是健全资金分配方式,逐步提高因素法等方式下达资金的比重。

 
上一篇: 关于做好2018年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   下一篇: 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智能制造生态体系建设的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28号国裕创新大厦1003室 电话:0512-67079761 67079726
Copyright 2016 苏州中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200029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