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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通知
                   [  日期:2018-01-04    点击:1219  ] 【返回】

 

关于组织申报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通知
徐州市、常州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号)要求,按照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的《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苏科技规〔〕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在我省徐州市、常州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境内注册及生产经营的法人企业。二、   申报时间省科技厅集中受理各有关设区市科技局报送的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年月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三、申报程序(一)企业申报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从省科技厅网站()下载《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表样(见附件,国家统一制定,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表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正反打印,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企业将全部申报资料扫描成格式,制作成数据光盘,连同纸质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所在设区市科技局。(二)地方汇总和审核各有关设区市科技局会同同级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根据《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联合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如有需要,可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企业申请表主管部门推荐意见一栏加盖设区市科技局公章,汇总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附件)并加盖设区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及发展改革委公章。(三)材料报送各有关设区市科技局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推荐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一式一份,连同辖区内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和申报材料数据光盘,统一报送至委托受理单位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四、工作要求(一)请各地科技部门高度重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主动会同当地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加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做好对申报企业的业务指导与培训,提高申报质量。(二)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三)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作出承诺,申请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各设区市科技、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责任,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切实加强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确保上报材料符合《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并作出承诺。(四)各地科技部门会同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跟踪与监督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设区市科技部门据此会同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提请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 定 条件的,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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