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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  日期:2020-04-23    点击:1079  ] 【返回】

 

苏州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成长性好、研发投入大的企业。自贸区苏州片区内新设立从事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纳米技术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库。鼓励自贸区苏州片区开展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工作,由苏州工业园区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遴选工作遵照以下原则:
(一)注重引导。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成果产出,实现快速成长,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二)高效管理。充分吸收各市(区)推荐意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会商,建立高效科学的管理机制。
(三)客观公平。根据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按照客观条件遴选,无需企业申报,减轻企业负担。
 
第五条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遴选工作根据备选企业名单,按照如下指标进行:
(一)年度销售收入;
(二)年度销售收入增长率;
(三)年度利润总额;
(四)年度毛利率;
(五)年度研发经费投入;
(六)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七)年度科技活动人员数量;
(八)年度科技活动人员数量占从业人员比重;
(九)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数量;
(十)拥有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数量。
第七条每年滚动遴选1000家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列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库。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九条企业同时享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和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奖励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兑现。
 
第十一条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商机制,各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市科技局负责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具体管理工作,联合各相关部门和市(区)确定备选企业名单,遴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布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负责测算奖励资金。
(二)各市(区)科技局负责推荐曾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已失效的企业名单、重点支持的非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三)自贸区苏州片区负责推荐重点支持的新设立从事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纳米技术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企业名单。
(四)市税务局负责提供备选企业经营情况、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超过按照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计算的应纳税额情况。
(五)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提供备选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数量、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数量。
(六)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科技局下达奖励资金,并将奖励名单抄送市税务部门。
(七)各市(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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