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策划
最新策划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最新策划
 
苏州工业园区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  日期:2019-08-13    点击:1709  ] 【返回】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瞄准国际标准提高水平,提升服务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鼓励园区总部和高端商务机构集聚,促进服务贸易、会展等重点服务业领域快速发展,发挥高端商务服务机构在繁荣现代服务业态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培育生产性服务业,构建创新性和服务型经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鼓励和支持总部经济、高端商务服务机构、生产性服务业与服务贸易、会展产业发展。科技、金融等其他服务业领域、已有政策文件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管规字〔20177),设立苏州工业园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服务业发展资金由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和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发委)协同管理,并根据苏园管规字〔20177号文件要求履行各自主要职责。
第二章  申报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凡申报服务业发展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其中,总部、商贸、高端商务服务机构、生产性服务业及服务贸易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
(二)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扶持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一致。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承诺在园区经营期不少于10年。
(四)项目申报单位近两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
(五)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三章到第七章中所明确的扶持范围。
第五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能重复申报不同类别的资金扶持。
享受本办法租金补贴或购置办公用房的企业,在政策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五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              重大项目扶持,可采取一事一议
第三章总部经济
第七条              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一)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功能性机构、投资性公司,并满足以下认定条件:
1、综合型总部: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园区及以外区域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集团关联企业履行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
1)分支机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个,其中至少一个注册在园区以外地区,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10%以上来自上述企业;
2)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服务业领域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功能性机构: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对园区及以外区域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集团关联企业提供采购、研发、财务、人力资源、销售、物流、检测维修等专属管理或服务的机构,类型包括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财务单独核算职能部门。
1)与本机构隶属于同一母公司(集团)、并由本机构提供专属管理或服务的关联企业、机构实体不少于 3个,其中至少一个注册在园区以外地区,;
2)上年度功能性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3、投资性公司:从事实体投资或(和)基金投资的独立法人企业,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
1)注册资本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投资领域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上市公司(新三板除外),可申请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八条              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升区域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鼓励企业在园区设立总部,加快推进园区总部经济发展。
(一)对2016年后落户园区且2018年后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租用办公面积(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用于总部办公的,在认定次年起3年内给予用房补贴。按年度租金50%给予补贴,综合型总部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投资性公司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功能性机构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每家总部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二)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园区内购置总部自用办公面积(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给予购房价款10%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享受购房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出(转)租或出售。
鼓励总部企业入驻园区认定的商务楼宇(园区楼宇经济项目库),并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可优先享受用房补贴政策。
(三)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参照《苏州工业园区企业总部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苏园管规字〔20171号)申请总部自用办公用地,给予优先保障。
(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上年度营收每增加1亿元,给予100万元的经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营收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经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营收低于认定年度的,不予以奖励。
(五)总部企业经营奖励资金的40%须用于人才奖励。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骨干人员或其余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贡献突出的人才)。以上人才均须为在园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缴交公积金的人员。
(六)自认定次年起,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高管人才可享受园区人才安居政策奖励。综合型总部、功能性机构、投资性公司申报人才奖励人数原则上分别不超过8人、5人、3人。
第九条              便利化措施
(一)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对设立保税物流中心或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二)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支持和融资服务力度,并积极探索总部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要求的中间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总部类跨国公司开展外汇/人民币资金集中管理等便利化试点业务。
(三)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出入境手续简化、医疗服务、子女入学、外籍人员就业及居留等方面的便利化措施。
第四章  高端商务服务机构
第十条              高端商务服务机构认定条件
本办法所指
(二)本办法所指国际知名高端商务服务机构是指近期在国际上获得过相关组织、行业协会或权威机构发布的优秀机构或其他荣誉称号的商务服务机构。全国(或省级)优秀高端商务服务机构是指近期获得过由国家级(或省级)主管业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权威机构发布公示的全国性(或省级)行业排名突出或同等级专业荣誉称号的专业服务机构。对于所在行业无排名或优秀榜单,但确属国内外知名品牌机构,经园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参照执行。
(三)本办法所指专业执业资格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上述专业服务活动前所必须取得的,经省级以上权威部门认定的专业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  
(一)新设立的国际知名或全国优秀高端商务服务机构总部。
(二)新设立的国际知名或全国优秀高端商务服务机构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省级优秀高端商务服务机构总部。
(三)新设立的注册或投入资本规模超过100万元,且具备5人以上专业执业资格从业人员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咨询与调查机构、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机构、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商务楼宇经营管理服务机构、共享办公服务机构等高端商务服务机构。新设立的注册或投入资本规模、专业执业资格从业人员人数等要求达到所从事行业甲级资质或同等级标准的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机构可参照执行。
(四)新设立的苏州市及园区重要产业、新兴行业的国内外知名行业协会、商会。
第十二条  
(一)对符合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机构在园区注册或设立之后,经认定可获以下支持:、给予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万元,分年度兑现。、在园区新购自用商务办公房产的,在购房总金额的以内,按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元给予购房补贴,分年度兑现。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商务办公用房,在五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在园区租赁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给予三年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月。新购或租赁商务办公用房政策从高但不重复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万元。(二)对符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机构在园区注册或设立之后,经认定可获以下支持:、给予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万元,分年度兑现。、在园区新购自用商务办公房产的,在购房总金额的以内,按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元给予购房补贴,分年度兑现。在园区租赁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给予三年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月。新购或租赁商务办公用房政策从高但不重复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万元。(三)对符合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机构在园区注册或设立之后,经认定可获以下支持:在园区租用或购置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给予三年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月,租用或购置自用商务办公用房政策不重复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万元。(四)对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园区注册或设立,并符合第十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条件的高端商务服务机构,经园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经营状况、资信状况良好的,对其合理范围内的新增租房、购房面积,经认定后可参照相应条款执行。(五)差额部分补贴。
第十三条  
在园区租用或购置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以内,按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元给予购房补贴,分年度兑现;在租赁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给予三年办公租房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月。租用或购置自用商务办公用房政策不重复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万元。  
在园区商务楼宇中经营管理共享办公面积超过2000平米且单个商务楼宇中共享办公面积超过1000平米的,给予三年运营补贴,补贴比例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5/月。单个共享办公服务供应商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50020001030
第十六条  
鼓励高端商务服务机构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并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成功后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设立园区高端专业服务机构突出贡献奖,对高端商务服务机构协助园区企业境内外挂牌上市、参与园区企业重大国际并购成功、参与有影响力的国际诉讼且有效维护园区企业利益的,经相关专家评议后给予该机构高管团队5~1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生产性服务业
第十七条  
(三)申报企业要求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项目。
第十八条  
(一)扶持发展专业化第三方工业设计企业,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助。
(二)支持引进国内外工业设计机构,在园区租赁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给予两年办公用房补贴,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月,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经认定企业承办的设计论坛、设计赛事、设计高端培训等工业设计重大活动,按不超过专项审计核定的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工业设计领域的会议展览,按照本办法第七章相关内容执行。
(四)支持企业参加设计创新比赛,自本办法出台之日起,对获得iF国际设计金奖、红点之星、红点至尊奖等国际知名评选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等国内权威评选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获得iF和红点奖项、IDEA奖、GMARK奖等其他行业权威评选的,每项奖励5万元。
(五)为注册在园区内的非关联企业提供工业设计业务,按申报年度收入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九条  
(一)对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或从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并纳入服务业统计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第二年起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文化创意企业主办或承办的本行业相关会议展览,按照本办法第七章相关内容执行。
(三)支持文化创意企业以园区统一品牌形象参加行业知名展会,并对特装展位费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第二十条  
(一)鼓励现代物流企业自动化、智能化及标准化发展,自本办法出台之日起,对申报主体采用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技术与设备,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的,按技术与设备实际投资额(项目所计投资额最长不超过两年)的5%标准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购买注册在园区企业(商贸企业除外)的硬件设备、集成方案或软件的,按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关联企业、合作企业联合投资的,不予合并计算。
(二)自本办法出台之日起,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5A4A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一)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或从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并纳入服务业统计的信息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第二年起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为注册在园区内的非关联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业务,按申报年度收入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或从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并纳入服务业统计的信息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第二年起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一)自本办法出台之日起,对国家认监委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以及其他国际、国内证书认定的,对证书初审及复评审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
(二)为注册在园区内的非关联企业提供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为建设相关实验室而办理的贷款,按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50%贴息补助,每年每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四)第二十四条    
(一)为注册在园区内的非关联企业、机构提供服务业务,按申报年度收入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     由大型企业集团设立的,面向各关联企业提供研发、财务、技术支持、信息系统、人力资源、市场营销、采购物流或客户服务等标准化集中服务50
     20
第二十七条    
(一)经相关部门批准、或经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评审认定的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投资或运营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从事公益性园区服务品牌推广,吸引国际性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在平台落户,为园区生产性服务企业提供公益性培训等的,根据实际投入或成果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补助。
第二十八条     鼓励园区企业、机构开展信用管理体系贯标工作,通过信用管理体系贯标验收的,每家给予3000元奖励。通过省、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的,每家予以最高3万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     鼓励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发展,纳入园区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发展案例的企业,每个案例给予1万元奖励。
第六章  服务贸易
第三十条  
全年度服务贸易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的企业,或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不含转口贸易和加工贸易。
第三十一条     5%1002035%30%
第三十二条     30100
第三十三条    
对《财富》世界500强、IAOP全球外包100强以及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在园区新设立的独立法人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
1020IAOP
上述奖励均扣减企业获得的上级同类型补贴资金。     对有离岸外包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三年内给予30%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三十五条     20
第六章  会议和展览
第三十六条    
2000~59996000(二)精英型会议。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政部登记且上年年检合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以及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会议,在园区专业会议载体、四星级(含)以上旅游饭店或经区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同等级品牌酒店中举办,会期2天及以上,经认定,参会人数1000~1999人给予10万元补贴;参会人数2000~2999人给予15万元补贴;参会达3000人以上给予30万元补贴。
产业导向会议。对符合园区电子信息、高端制造等支柱产业,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纳米技术应用等新兴产业,以及重点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导向,在园区专业会议载体、四星级(含)以上酒店或经园区会展主管部门认可的同等级品牌酒店中举办,会期2天及以上的专业论坛、会议,经认定,参会人数200~499人给予5万元补贴;参会达500人以上给予10万元补贴。
(四)在园区连续举办三届及以上的,自第三年起,按在原有补贴额的基础上最高上浮30%兑现;在园区连续举办三届及以上的产业导向会议,自第三年起,按在原有补贴额的基础上最高上浮20%兑现。
第三十七条    
自办展(由在园区注册的企业、单位主办的展览)。对在园区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的,符合园区电子信息、高端制造、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人工智能、重点领域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发展方向的专业类展会,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6000平方米的自办展,自该展首次举办起3年内,按其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同类展会的市场价,下同)的25%给予补贴;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50000平方米的自办展,自该展首次举办起3年内,按其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30%给予补贴。
外来展(由非园区注册的企业、单位主办的展览)。对在园区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的,符合条件的外来展给予补贴:
1、品牌展。获得国际展览联盟(UFI)、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国际独立组展商协会(SISO)认证,或者具有国际性(参展单位来自5个以上不同国家或地区)、全国性影响力(民政部登记且上年年检合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机构主办或承办)的知名品牌展览,按其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20%给予补贴;在园区连续举办三届及以上的,原则上按其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30%给予补贴。
2、规模展。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20000平方米的:符合园区电子信息、高端制造、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人工智能等产业发展方向的专业类展会,原则上按其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20%给予补贴;在园区连续举办三届及以上的,原则上按其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30%给予补贴
园区展览淡季为1~2月及7~8月。在淡季举办的展览符合以上扶持条件的,在原有补贴额的基础上最高上浮30%兑现。
第三十八条     Professional Conference OrganizerDestination Management Company30·/
第三十九条    
支持会展业重要活动的开展。对由上级或园区会展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牵头参加的全国性、国际性会展行业专业展览和会议等活动给予支持;对在园区举办的专业买家对接等会展行业活动,经认定,给予支持。
支持宣传推介活动。对赴境内外重点地区举办或参加的招商引资活动,以及提升园区会展形象,推介园区会展资源的发布会、说明会、宣传推广及交流活动,经认定,给予支持。
对在园区举办的重要会展业人才培训,经认定,给予支持。
第七章  申报程序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7
第四十七条    
(一)经发委和财政局将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共同进行监督检查,了解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后的示范效果;
(二)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经发委和财政局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7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42977
 
上一篇: 关于印发江苏省落实工业互联网APP培育工   下一篇: 江苏省智能制造领军服务机构遴选培育实施方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28号国裕创新大厦1003室 电话:0512-67079761 67079726
Copyright 2016 苏州中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20002931号-1